施工单位要小心,以免被认定为管理人,没了工程款
本团队近期办理的数个案件中,多次出现这一争议焦点——当事人是工程管理人还是实际施工人?举例说明,甲公司与总包单位没有签订施工合同,但由甲公司负责购买施工材料、提供施工器械、组织施工人员、开展施工活动;但是,甲公司未曾支付工人工资,而是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。索要工程款时,总包单位认为甲公司只是管理人,只同意给付一小部分管理费,拒绝支付工程款。那么,如何认定甲公司的身份呢?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断定甲公司是否实际施工人:
第一,从合同成立来看,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书,那么是否有其他施工的意思表示?是否支付过投标保证金?
(相关资料图)
第二,从技术交底来看,甲公司是否掌握了图纸与技术规范?
第三,从施工材料来看,是谁负责购买的?由谁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并支付材料款?
第四,从施工人员来看,虽然是业主单位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,但是由谁为工人缴纳的保险?
第五,从工程款来看,甲公司是否垫付过工程款?是否领取过进度款?
第六,从竣工验收来看,甲公司是否负责竣工、交付?是否负责验收、整改?
如果上述几个方面均是由甲公司负责的,那么甲公司理应是施工人,它的工作内容早已远远超出了管理人的工作范畴。在此,也有几个小建议送给各位施工单位:
1. 能签合同的一定要签订施工合同;
2. 购买材料的合同以及付款凭证留存好;
3. 依法与工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,并为工人缴纳保险,如人身意外险;
4. 做好技术交底工作,并以施工单位名义盖章确认;
5.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,自行制作竣工图,留好图纸原件。
当然,施工单位要做的绝对不限于上述几个方面,但这几个方面一定要做好,以免辛辛苦苦搬砖头,挣钱不够加车油,质量问题您来背,工程款项人家分。所以,咱们自己得上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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